查看完整版本 : 2011lif佬給署長見解

我係呀鵬 2017-5-1 15:49

[b]致機電工程署署長:[/b]:
本人乃資深升降機及電扶梯從業員,對於近期升降機事故接連發生及被傳媒揭發報導後,事件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及討論,並在傳媒及議員的追究真相下,得到特區政府及機電工程署的認真正視,本人相信業內大部份工作從業員深感欣慰!
為期盼修例具實用公平建設性,故本人將下列訊息披露,希望能夠將現況改變,為升降機及電扶梯從業員的前景帶出曙光。
[align=center][b][u]現時升降機及電扶梯日常的保養及年檢工作安排[/u][/b]
l  現時大部分的無良升降機及電扶梯日常的承辦商的保養工作都是採用二人三足(即二組工作隊由三人組成,其中一人輪流協助二組工作) 的安排或一人獨自工作的模式。如果真的要完成「升降機保養實務守則」的要求,從職安健角度看,這完全不安全及不可能。
l  現時大部分的無良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對保養工作組每日(9-10小時工作)所保養的機數要求達到8-10部不等(𣎴論大廈樓層多少、門口多大、那個品牌) ;按「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第43至45頁的工作要求,這完全不合理,因為升降機檢修操作的速度上限為0.63米/秒,單只說,如果要為一座30樓樓高的大廈的各層外門及井道設備進行檢查、測試、調校、清潔,相信至少要用上1小時,更遑論其它設備及高度的大廈。
l  現時大部分的無良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對保養工作視為次要,並要求保養員同時兼顧緊急維修服務,更甚者,有些外資公司更要求保養員要游說客戶更換升降機的控制屏 /驅動器 /機身設備………. 等,以便完成組別的QUOTA及公司營業收益目標。這些保養工作的兼職,正正剝削已有限的時間,試問保養員點可以做好保養工作,點可以做好呢份工呀?
l  現時大部分的無良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對年檢工作視為次要,並要求年檢員聯同保養員同時年檢,及要求年檢員同時維修失效設備。試問這種不固定的組合安排怎會令年檢工作認真?這種要發現不良狀態者自行修復的工作模式怎會是有效的核實/檢查制度呀?年檢員可以做好呢份工呀?
[/align]
[align=center][b][u]現時何人可以為升降機及電扶梯日常的保養及年檢工作[/u][/b]
l  合資格人仕可以從事升降機及電扶梯日常的保養及年檢工作。但現時任何人仕只要獲得註冊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承認他有足夠的年資,呈報機電工程署便是合資格人仕;反之,即使已有足夠資歷,只要未獲得註冊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的承認便失去合資格人仕的認証。
這種認証方式,正好為現時業內一些無良公司聘用「不合資格人仕」充當「合資格人仕」前往客戶處所為升降機及電扶梯進行日常的保養及年檢工作找
到「機遇」;亦都為業內一些無恥的聯盟公司找到定期更換人手的契機,令
到從業員的薪酬受到限制,甚至壓榨。
[b][u] [/u][/b]
[b][u]客戶無法核實為升降機及電扶梯日常的保養及年檢工作的人是合資格人仕[/u][/b]
l  由於現時升降機及電扶梯的合資格人仕的名單不單沒有公開給公衆查閱,即使致電機電工程署要求求證來者的資歴亦未能協助,加上沒有任何法定證件作為資歷認証,客戶只能「信」機電工程署的監管是有效的,承辦商是有良心的、有責任心的。
l  在客戶現時是無法核實為升降機及電扶梯提供服務工作人仕的資歷的制度下,只能信任承辦商是一個殷實商人,不會派不合資格人仕頂替;如果承辦商真的是一間無良的商人,你又不幸地選用了這承辦商,在等同無保養的情況下,你和用戶只能等待惡運的降臨!正所謂族大有乞兒,樹大有枯枝!敢問一句,邊個城市會無賊的?
[/align]
[align=center][b][u]可能出現的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壟斷趨勢[/u][/b]
l  從今日(7/2/2011)機電工程署的網頁所見,現時共有45間註冊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從市民角度看,是有足夠的選擇,但從從業員看,只是笑話一篇!回顧近10年,部份的企業在市場上不斷收購中小型公司(見下表),企圖將市場壟斷,但由於成本高而效益低的現實下而改變策略。但這計劃已令很多註冊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被歸化為子公司或只能鎖售其產品的姻親公司,並分別以不同的名稱同時間在市場上同時投標,令用戶產生價值高低的錯覺,這點實有互相托價之嫌。用戶可選擇的實在不多。
[table] [tr]  [td=1,1,64]  [size=3]團隊[/size][/td]  [td=1,1,66]  [size=3]編號[/size][/td]  [td=1,1,161]  [size=3]公司名[/size][/td]  [td=1,1,66]  [size=3]編號[/size][/td]  [td=1,1,201]  [size=3]公司名[/size][/td] [/tr] [tr]  [td=1,1,64]  [b]A[/b][/td]  [td=1,1,66]  [b]22[/b][/td]  [td=1,1,161]  [b]通力電梯(香港)有限公司[/b][/td]  [td=1,1,66]  [b]6.[/b][/td]  [td=1,1,201]  [b]品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b][/td] [/tr] [tr]  [td=1,1,64]  [b]B[/b][/td]  [td=1,1,66]  [b]8.[/b][/td]  [td=1,1,161]  [b]其士(香港)有限公司[/b][/td]  [td=1,1,66]  [b]7.[/b][/td]  [td=1,1,201]  [b]展偉工程有限公司[/b][/td] [/tr] [tr]  [td=1,1,64]  [b]B[/b][/td]  [td=1,1,66]  [b]12[/b][/td]  [td=1,1,161]  [b]電梯工程有限公司[/b][/td]  [td=1,1,66]  [b] [/b][/td]  [td=1,1,201]  [b] [/b][/td] [/tr] [tr]  [td=1,1,64]  [b]C[/b][/td]  [td=1,1,66]  [b]1[/b][b]1[/b][b].[/b][/td]  [td=1,1,161]  [b]振明工程有限公司[/b][/td]  [td=1,1,66]  [b]1[/b][b]0[/b][b].[/b][/td]  [td=1,1,201]  [b]振明電梯有限公司[/b][/td] [/tr] [tr]  [td=1,1,64]  [b]D[/b][/td]  [td=1,1,66]  [b]1[/b][b]6[/b][b].[/b][/td]  [td=1,1,161]  [b]日立電梯工程(香港)有限公司[/b][/td]  [td=1,1,66]  [b]1[/b][b]3[/b][/td]  [td=1,1,201]  [b]耀天工程有限公司[/b][/td] [/tr] [tr]  [td=1,1,64]  [b]E[/b][/td]  [td=1,1,66]  [b]1[/b][b]4[/b][b].[/b][/td]  [td=1,1,161]  [b]富士達(香港)有限公司[/b][/td]  [td=1,1,66]  [b]29[/b][/td]  [td=1,1,201]  [b]富來工程有限公司[/b][/td] [/tr] [tr]  [td=1,1,64]  [b]F[/b][/td]  [td=1,1,66]  [b]33[/b][/td]  [td=1,1,161]  [b]迅達升降機(香港)有限公司[/b][/td]  [td=1,1,66]  [b]18[/b][/td]  [td=1,1,201]  [b]好歷香港升降機有限公司[/b][/td] [/tr] [tr]  [td=1,1,64]  [b]F[/b][/td]  [td=1,1,66]  [b]17[/b][/td]  [td=1,1,161]  [b]好歷(香港)有限公司[/b][/td]  [td=1,1,66]  [b] [/b][/td]  [td=1,1,201]  [b] [/b][/td] [/tr] [tr]  [td=1,1,64]  [b]G[/b][/td]  [td=1,1,66]  [b]28[/b][/td]  [td=1,1,161]  [b]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b][/td]  [td=1,1,66]  [b]4[/b][b]1[/b][b].[/b][/td]  [td=1,1,201]  [b]捷運電梯有限公司[/b][/td] [/tr] [tr]  [td=1,1,64]  [b]G[/b][/td]  [td=1,1,66]  [b]36[/b][/td]  [td=1,1,161]  [b]星瑪電梯(香港)有限公司[/b][/td]  [td=1,1,66]  [b] [/b][/td]  [td=1,1,201]  [b] [/b][/td] [/tr] [tr]  [td=1,1,64]  [b]H[/b][/td]  [td=1,1,66]  [b]2[/b][b]5[/b][/td]  [td=1,1,161]  [b]三菱電梯香港有限公司[/b][/td]  [td=1,1,66]  [b]3[/b][b]1[/b][b].[/b][/td]  [td=1,1,201]  [b]菱電電梯有限公司[/b][/td] [/tr] [tr]  [td=1,1,64]  [b]H[/b][/td]  [td=1,1,66]  [b]3[/b][b]2[/b][b].[/b][/td]  [td=1,1,161]  [b]菱電升降機服務有限公司[/b][/td]  [td=1,1,66]  [b] [/b][/td]  [td=1,1,201]  [b] [/b][/td] [/tr][/table]
l  及至近年,部份大企業推行以近乎蝕本的保養費進行投標,企圖以本傷人,迫使未被收購的中小型公司在無利可圖下賣盤,從而均分天下,壟斷市場。我估計在壟斷後的保養費將會被大大提高,收回以往少收的費用。[/align]
[align=center][b][u] [/u][/b][/align]
[align=center][b][u] [/u][/b][/align]

[align=center][/align]

我係呀鵬 2017-5-1 15:50

[quote]原帖由 [i]我係呀鵬[/i] 於 2017-5-1 03:49 PM 發表 [url=http://www.discuss.com.hk/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60579646&ptid=26622070][img]http://www.discuss.com.hk/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致機電工程署署長::
本人乃資深升降機及電扶梯從業員,對於近期升降機事故接連發生及被傳媒揭發報導後,事件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及討論,並在傳媒及議員的追究真相下,得到特區政府及機電工程署的認真正視,本人相 ... [/quote]
[align=center][b][u]現時的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的保養政策[/u][/b]
l  由於保養費並無利可圖,除非合約定明有關零件更換時可收費外,否則大部份的零件將會用至極限,甚至待確認新合約生效後才被考慮更換。
l  由於保養費並無利可圖,公司負責人會在無監察制度下將保養及年檢工序「戲化」,將時間不合理地壓縮、將人手縮減,更甚者是要求修理員於修理後於大廈稍作逗留,訛稱「做埋保養或年檢」,並記錄於LOGBOOK上。
l  由於「保養」一詞非常抽像,有些公司便以《耳朶聽》、《嘴巴問》、《眼晴睇》、《鼻子嗅》等四大行為作為保養行為,當《聽不到》、《問無答》、《睇不見》、《嗅不到》時便當保養完成,全程不用上機頂、落井底、入機房,這便是保養。[/align]
[align=center][b][u]現時機電工程署對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的監管策略[/u][/b]
l  當機電工程署要往某一大廈巡查時,通常承辦商會收到訊息,而承辦商亦會主動派人預先檢修妥當,避免尷尬和扣分。這點好像街市每有高層巡視前,街市總會被洗刷及整理得井井有條一樣,令巡視者自滿地向上報告「一切正常」的假像。難道這就是監察,部門的使命?
l  談到扣分制,這更是天下間一大笑話!所謂的扣分制,極可能是無上限的,扣承辦商還是扣工程師的安排,更是撲朔迷離!這扣分制,如何稱得上是有效罸則呢?有誰會驚,又何懼之有呢?如果超速駕駛或公屋扣分制同樣是無上限的,你估後果又會怎樣呢?這明顯說明官場內的庸官愚昧無知的情況現在到了甚麼地埗!
l  最近,機電工程署規定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要預報年檢安排,政策是長好的。但有點難明,為何不同時要求呈報保養工序的人手與編排呢?保養的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如果保養的工作做得徹低、認真,可以將𣎴良的狀況及早呈報,盡早修妥甚至排除,這正是保養的意義,難道要等意外發生後將責任歸咎給最後檢測的工程師身上便可。
要知,防止意外比追討意外責任更為重要。具阻嚇性的政策、分明的責任和清晰的罸則是必須和有效的,含糊不清的規則只會給予有心人會鑽法律的空隙,助長他們的氣燄。雖然近期的意外焦點被有效移至與年檢有關,但撫心自問,責任在誰,從業員心裏有數。是「公眾安全」被「公司利益」凌駕,還是政府的監管機構敷衍失責、無德無能的結果呢?我想大家要想一想!
[/align]
[align=center][b][u]大部份升降機及電扶梯從業員的願望[/u][/b]
l  [b][u]推行發牌註冊制的期望[/u][/b]
本人從事升降機及電扶梯的保養工作約20年,在學師期間已得知業界要求為從業員實施「註冊制度」,有關訴求比「電工技工」、「汽車技工」、「地產代理」更早。但20年後的今日,「電工技工」、「地產代理」早已實施「註冊制度」,而「汽車技工」現亦正在推行中。反觀,升降機及電扶梯從業員的註冊制度至今未見實行,令從業員對專業的期盼失落,在無奈下具經驗的從業員不是相繼退休、死亡就是不斷轉業流走,令業內出現人手不足的危機。在非專業的前景下,從業員的薪酬被不合理壓榨,令到薪酬輿高風險(買保險便知)及專業的工作形成畸形比例。在種種原因下,業內近年並未有吸納到新人入行,最終引致保養人員的人數輿全港的升降機及電扶梯的機數形成不合理比例;故出現行內流行的保養、年檢方式,如:二人三足、壓縮保養時間、一人工作、更甚至發展至今簽名當保養、聘用行外人當合資格人仕……. 等不良現像。
[b]其實,升降機及電扶梯從業員的註冊制度並非什麼洪水猛獸,亦已討論了十數年。今天,希望在大衆的關注下,得到圓滿的結果![/b][b] [/b]
[b] [/b]
l  [b][u]規定保養、年檢等指定工序必須由不少於二人同時進行[/u][/b]
a)由於升降機及電扶梯的的工作點全不相同,例如安裝位置、停放樓層、出入的人流等,從業員所面對的情形千變萬化,有機械性的、有電學性的、有電子性的、有化學性的,有系統性的亦有突發性的。從安全角度看,二人工作絕對合理;從保養角度看,要完成「實務守則」的內容,這是必須的,例如檢查井道底及機底設備時,一人的工作安排是不能完成工作的。
[b]在此,希望在檢討時,能夠規定保養、年檢等指定工序必須由不少於二人同時進行。[/b]
b) 由於《將 被 困 停 於 開 鎖 區 外 的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乘 客 救 出》已規定必需由2人進行,而現行事實是2人慣常由不同地點抽調組成,引致到達時前後有時差,引致延誤救人,故建議將4.9.1a規定改為保養商必須安排由同一組工作隊由同時同地出發;
c) [b]由於現時不少無良[/b][b]保養商遇到困人事故時,為減少人手調動的壓力,紛建議甚至代客戶報警救助。[/b][b]為減少[/b][b]保養商利用公眾資源[/b][b]--[/b][b]消防員進行放人、使用公帑協助營商,故建議政府向此類協助向有關單位徵費及加入扣分列;[/b]
d) 由於4.9.1的b-j 項規定必需由兩名或以上升降機工程人員進行的工作,但人手的分配權並𣎴在執行工作者的手上,而慣常的情況是只安排單人處理,這情況令工人很易墮入法網。既然單人不能獨自工作,而有關的工序也應在預算工作編排之內,故建議將此等項目規定改為保養商必須安排由二人同時執行;
e)  對於《4.9.1 註冊承辦商必須確保下列升降機工程( 梯級升降機和垂直升
降台工程除外) 應按規定由兩名或以上的升降機工程人員進……》一事,真令人費解?[b]我絕不同意[/b]。要知,大部份的梯級升降機有的路程相距很遠、有的路徑轉向超過180度,人的雙眼根本不能作出監察。如果有乘客被困,一位工作人員怎樣可以單人用 手 鬆 開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曳 引機 的制動器並盤動升降機呢?移動途中,途人及被困者安全可否受到保障?
至於垂直升降台,由於平台多邊均有可接觸的隙縫,而部份平台與控制板相距很遠。試問,如果有乘客被困,一位工作人員怎樣可以單人用手 鬆 開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曳 引 機 的制動器並盤動升降機或操作液壓升降機的手控緊急下降或上升裝置呢?移動途中,被困者安全可否受到保障?
f) 完善及加強第4.9.項中,將由兩名或以上升降機工程人員進行的工作,加入規定電扶梯的工作必須同時2人工作。
l  [b][u]規定保養、年檢工序必須預早通知機電工程署[/u][/b]
將現時現定必需將年檢工序預早呈報機電工程署的機制擴展,同時規定將保養工序必需預早呈報機電工程署及勞工處,好讓升降機及電扶梯能在良好的保養制度下得到真正有效保養,從業員的職業安全受到政府的監察。
[b]在此,希望在檢討時,能夠規定保養、年檢工序必須預早呈報,深化政策,將升降機及自動梯[/b][b]([/b][b]安全[/b][b])[/b] [b]條例和職業安全條例有效執行。[/b]

l  [b][u]為每一部升降機及電扶梯的保養工作制定合理的連續工作時間[/u][/b]
由於每部升降機及電扶梯要完成實務守則所指定的保養工作需要不同連續時間,在每日有限的工時內可完成的保養機數有限。但現時大部份無良的承辦商妄顧現實,不單強要每組在每日有限的工時內保養近10部機,更要他們同時兼顧緊急維修;這保養編排,點可以令人有心做、有時間做。
其實,機電工程署應該要求承辦商參考生產商的指引手冊為為每一部升降機及電扶梯的保養工作制定合理的連續工作時間,以便可以完成保養的工作,給客戶門一個公平交易。
[b]在此,希望在檢討時為每一部升降機及電扶梯的保養工作制定合理的連續工作時間[/b]

l  [b][u]清晰述明有關產品的適用範圍及不適用範圍的條文[/u][/b]
1)      由於社會發展,近年社會出現了大量的樓梯升降機、升降平台、行人運輸帶及小型的載貨升降機。今次的條文修訂,這些了產品是否全部適用呢?
2)      現時的升降機分別由機電工程署、房屋署、ASD、勞工處、海事署…等管轄修訂後的指引,會否適用於各部門呢?還是由各部門自行研究制訂呢?早前,金管局主席任生曾公開認同「一業二管」是架床疊屋的,現時又是否應為升降機及電扶梯「一業多管」作出改革討論呢?
[b][u] [/u][/b]
l  [b][u]修訂及制定清晰和具阻嚇性的違返實務守則條文罸則[/u][/b]
[b]1)   [/b][b]加入《不能凌駕公眾安全》的條文[/b]
由於現時的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內部份的註冊工程師同時出任決策性的職級,如經理、甚至董事。由於他們要顧及公司利益,所以在何時才更換零件、如何安排保養工序、如何安排年檢工序時一定會受到公司利益政策影響,從而將公眾安全的重要性置於次要。
正如上文所說,如能將妄顧公衆安全的責任清晰地引入條文,制定嚴格的罸則,清晰的說明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的責任、決策人的責任,那麼就不會出現現時的失控狀態,[b]公眾安全就難於凌駕了[/b]。
2)      清晣將現行的處分機制的罸則安排闡述定明,如
a)      扣分制:現時的扣分制所列項目不全面,如「迫力掣」、「未有註明預算抹油時間」等…. 列出,除應勤加修訂外,更應註明「違反合理要求期望」的都要被扣分?至於扣分制的上限是幾多分?一週期內扣分扣至超過某上限時又會怎樣加重處罸呢!
b)      警告信:在甚麼情況下才會發出警告信?發出多少封警告信才是上限?在一週期內收警告信超過某個上限時又會怎樣加重處罸呢!
c)      註冊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在那種情況下才會被處罸呢?在何種情形下才會被停牌或除牌呢?如果某大電梯公司冥頑不靈,真的表現差勁,被罸停牌,emsd又怎樣為這批電梯安排保養呢?
d)      對於那些作出妄顧公眾安全決策的負責人,他們又會在那種情況下才會受到法規的制裁呢?
3)

最後,在此謹向貴署致以衷心哀求!希望貴署能深入探討,升降機及自動梯行業的營運者能盡快重拾良知,駛回正軌;從業員能安守己份,忠其職履其責,為全港的升降機及自動梯使用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運輸服務!

此致
祝  圓滿改例
     
[b]不如意的升降機從業員代表[/b]
[b]陳大文上[/b]
[b]7/2/2012[/b]
[/align]

我係呀鵬 2017-5-1 15:50

[quote]原帖由 [i]我係呀鵬[/i] 於 2017-5-1 03:49 PM 發表 [url=http://www.discuss.com.hk/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60579646&ptid=26622070][img]http://www.discuss.com.hk/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致機電工程署署長::
本人乃資深升降機及電扶梯從業員,對於近期升降機事故接連發生及被傳媒揭發報導後,事件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及討論,並在傳媒及議員的追究真相下,得到特區政府及機電工程署的認真正視,本人相 ... [/quote]
[align=center][b][u]現時的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的保養政策[/u][/b]
l  由於保養費並無利可圖,除非合約定明有關零件更換時可收費外,否則大部份的零件將會用至極限,甚至待確認新合約生效後才被考慮更換。
l  由於保養費並無利可圖,公司負責人會在無監察制度下將保養及年檢工序「戲化」,將時間不合理地壓縮、將人手縮減,更甚者是要求修理員於修理後於大廈稍作逗留,訛稱「做埋保養或年檢」,並記錄於LOGBOOK上。
l  由於「保養」一詞非常抽像,有些公司便以《耳朶聽》、《嘴巴問》、《眼晴睇》、《鼻子嗅》等四大行為作為保養行為,當《聽不到》、《問無答》、《睇不見》、《嗅不到》時便當保養完成,全程不用上機頂、落井底、入機房,這便是保養。[/align]
[align=center][b][u]現時機電工程署對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的監管策略[/u][/b]
l  當機電工程署要往某一大廈巡查時,通常承辦商會收到訊息,而承辦商亦會主動派人預先檢修妥當,避免尷尬和扣分。這點好像街市每有高層巡視前,街市總會被洗刷及整理得井井有條一樣,令巡視者自滿地向上報告「一切正常」的假像。難道這就是監察,部門的使命?
l  談到扣分制,這更是天下間一大笑話!所謂的扣分制,極可能是無上限的,扣承辦商還是扣工程師的安排,更是撲朔迷離!這扣分制,如何稱得上是有效罸則呢?有誰會驚,又何懼之有呢?如果超速駕駛或公屋扣分制同樣是無上限的,你估後果又會怎樣呢?這明顯說明官場內的庸官愚昧無知的情況現在到了甚麼地埗!
l  最近,機電工程署規定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要預報年檢安排,政策是長好的。但有點難明,為何不同時要求呈報保養工序的人手與編排呢?保養的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如果保養的工作做得徹低、認真,可以將𣎴良的狀況及早呈報,盡早修妥甚至排除,這正是保養的意義,難道要等意外發生後將責任歸咎給最後檢測的工程師身上便可。
要知,防止意外比追討意外責任更為重要。具阻嚇性的政策、分明的責任和清晰的罸則是必須和有效的,含糊不清的規則只會給予有心人會鑽法律的空隙,助長他們的氣燄。雖然近期的意外焦點被有效移至與年檢有關,但撫心自問,責任在誰,從業員心裏有數。是「公眾安全」被「公司利益」凌駕,還是政府的監管機構敷衍失責、無德無能的結果呢?我想大家要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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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b][u]大部份升降機及電扶梯從業員的願望[/u][/b]
l  [b][u]推行發牌註冊制的期望[/u][/b]
本人從事升降機及電扶梯的保養工作約20年,在學師期間已得知業界要求為從業員實施「註冊制度」,有關訴求比「電工技工」、「汽車技工」、「地產代理」更早。但20年後的今日,「電工技工」、「地產代理」早已實施「註冊制度」,而「汽車技工」現亦正在推行中。反觀,升降機及電扶梯從業員的註冊制度至今未見實行,令從業員對專業的期盼失落,在無奈下具經驗的從業員不是相繼退休、死亡就是不斷轉業流走,令業內出現人手不足的危機。在非專業的前景下,從業員的薪酬被不合理壓榨,令到薪酬輿高風險(買保險便知)及專業的工作形成畸形比例。在種種原因下,業內近年並未有吸納到新人入行,最終引致保養人員的人數輿全港的升降機及電扶梯的機數形成不合理比例;故出現行內流行的保養、年檢方式,如:二人三足、壓縮保養時間、一人工作、更甚至發展至今簽名當保養、聘用行外人當合資格人仕……. 等不良現像。
[b]其實,升降機及電扶梯從業員的註冊制度並非什麼洪水猛獸,亦已討論了十數年。今天,希望在大衆的關注下,得到圓滿的結果![/b][b] [/b]
[b] [/b]
l  [b][u]規定保養、年檢等指定工序必須由不少於二人同時進行[/u][/b]
a)由於升降機及電扶梯的的工作點全不相同,例如安裝位置、停放樓層、出入的人流等,從業員所面對的情形千變萬化,有機械性的、有電學性的、有電子性的、有化學性的,有系統性的亦有突發性的。從安全角度看,二人工作絕對合理;從保養角度看,要完成「實務守則」的內容,這是必須的,例如檢查井道底及機底設備時,一人的工作安排是不能完成工作的。
[b]在此,希望在檢討時,能夠規定保養、年檢等指定工序必須由不少於二人同時進行。[/b]
b) 由於《將 被 困 停 於 開 鎖 區 外 的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乘 客 救 出》已規定必需由2人進行,而現行事實是2人慣常由不同地點抽調組成,引致到達時前後有時差,引致延誤救人,故建議將4.9.1a規定改為保養商必須安排由同一組工作隊由同時同地出發;
c) [b]由於現時不少無良[/b][b]保養商遇到困人事故時,為減少人手調動的壓力,紛建議甚至代客戶報警救助。[/b][b]為減少[/b][b]保養商利用公眾資源[/b][b]--[/b][b]消防員進行放人、使用公帑協助營商,故建議政府向此類協助向有關單位徵費及加入扣分列;[/b]
d) 由於4.9.1的b-j 項規定必需由兩名或以上升降機工程人員進行的工作,但人手的分配權並𣎴在執行工作者的手上,而慣常的情況是只安排單人處理,這情況令工人很易墮入法網。既然單人不能獨自工作,而有關的工序也應在預算工作編排之內,故建議將此等項目規定改為保養商必須安排由二人同時執行;
e)  對於《4.9.1 註冊承辦商必須確保下列升降機工程( 梯級升降機和垂直升
降台工程除外) 應按規定由兩名或以上的升降機工程人員進……》一事,真令人費解?[b]我絕不同意[/b]。要知,大部份的梯級升降機有的路程相距很遠、有的路徑轉向超過180度,人的雙眼根本不能作出監察。如果有乘客被困,一位工作人員怎樣可以單人用 手 鬆 開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曳 引機 的制動器並盤動升降機呢?移動途中,途人及被困者安全可否受到保障?
至於垂直升降台,由於平台多邊均有可接觸的隙縫,而部份平台與控制板相距很遠。試問,如果有乘客被困,一位工作人員怎樣可以單人用手 鬆 開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曳 引 機 的制動器並盤動升降機或操作液壓升降機的手控緊急下降或上升裝置呢?移動途中,被困者安全可否受到保障?
f) 完善及加強第4.9.項中,將由兩名或以上升降機工程人員進行的工作,加入規定電扶梯的工作必須同時2人工作。
l  [b][u]規定保養、年檢工序必須預早通知機電工程署[/u][/b]
將現時現定必需將年檢工序預早呈報機電工程署的機制擴展,同時規定將保養工序必需預早呈報機電工程署及勞工處,好讓升降機及電扶梯能在良好的保養制度下得到真正有效保養,從業員的職業安全受到政府的監察。
[b]在此,希望在檢討時,能夠規定保養、年檢工序必須預早呈報,深化政策,將升降機及自動梯[/b][b]([/b][b]安全[/b][b])[/b] [b]條例和職業安全條例有效執行。[/b]

l  [b][u]為每一部升降機及電扶梯的保養工作制定合理的連續工作時間[/u][/b]
由於每部升降機及電扶梯要完成實務守則所指定的保養工作需要不同連續時間,在每日有限的工時內可完成的保養機數有限。但現時大部份無良的承辦商妄顧現實,不單強要每組在每日有限的工時內保養近10部機,更要他們同時兼顧緊急維修;這保養編排,點可以令人有心做、有時間做。
其實,機電工程署應該要求承辦商參考生產商的指引手冊為為每一部升降機及電扶梯的保養工作制定合理的連續工作時間,以便可以完成保養的工作,給客戶門一個公平交易。
[b]在此,希望在檢討時為每一部升降機及電扶梯的保養工作制定合理的連續工作時間[/b]

l  [b][u]清晰述明有關產品的適用範圍及不適用範圍的條文[/u][/b]
1)      由於社會發展,近年社會出現了大量的樓梯升降機、升降平台、行人運輸帶及小型的載貨升降機。今次的條文修訂,這些了產品是否全部適用呢?
2)      現時的升降機分別由機電工程署、房屋署、ASD、勞工處、海事署…等管轄修訂後的指引,會否適用於各部門呢?還是由各部門自行研究制訂呢?早前,金管局主席任生曾公開認同「一業二管」是架床疊屋的,現時又是否應為升降機及電扶梯「一業多管」作出改革討論呢?
[b][u] [/u][/b]
l  [b][u]修訂及制定清晰和具阻嚇性的違返實務守則條文罸則[/u][/b]
[b]1)   [/b][b]加入《不能凌駕公眾安全》的條文[/b]
由於現時的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內部份的註冊工程師同時出任決策性的職級,如經理、甚至董事。由於他們要顧及公司利益,所以在何時才更換零件、如何安排保養工序、如何安排年檢工序時一定會受到公司利益政策影響,從而將公眾安全的重要性置於次要。
正如上文所說,如能將妄顧公衆安全的責任清晰地引入條文,制定嚴格的罸則,清晰的說明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的責任、決策人的責任,那麼就不會出現現時的失控狀態,[b]公眾安全就難於凌駕了[/b]。
2)      清晣將現行的處分機制的罸則安排闡述定明,如
a)      扣分制:現時的扣分制所列項目不全面,如「迫力掣」、「未有註明預算抹油時間」等…. 列出,除應勤加修訂外,更應註明「違反合理要求期望」的都要被扣分?至於扣分制的上限是幾多分?一週期內扣分扣至超過某上限時又會怎樣加重處罸呢!
b)      警告信:在甚麼情況下才會發出警告信?發出多少封警告信才是上限?在一週期內收警告信超過某個上限時又會怎樣加重處罸呢!
c)      註冊升降機及電扶梯承辦商在那種情況下才會被處罸呢?在何種情形下才會被停牌或除牌呢?如果某大電梯公司冥頑不靈,真的表現差勁,被罸停牌,emsd又怎樣為這批電梯安排保養呢?
d)      對於那些作出妄顧公眾安全決策的負責人,他們又會在那種情況下才會受到法規的制裁呢?
3)

最後,在此謹向貴署致以衷心哀求!希望貴署能深入探討,升降機及自動梯行業的營運者能盡快重拾良知,駛回正軌;從業員能安守己份,忠其職履其責,為全港的升降機及自動梯使用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運輸服務!

此致
祝  圓滿改例
     
[b]不如意的升降機從業員代表[/b]
[b]陳大文上[/b]
[b]7/2/2012[/b]
[/align]

一風堂 2017-5-3 01:47

成個月無去做保養,—次去偷偷簽返前兩三次保養記錄時時有,都無人理。同上級反影問題抹唔倒油嚴重性。公司理得你但求每月有保養費收就得啦。

以馬忤斯 2017-5-3 13:31

[quote]原帖由 [i]一風堂[/i] 於 2017-5-3 01:47 AM 發表 [url=http://www.discuss.com.hk/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60657603&ptid=26622070][img]http://www.discuss.com.hk/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成個月無去做保養,—次去偷偷簽返前兩三次保養記錄時時有,都無人理。同上級反影問題抹唔倒油嚴重性。公司理得你但求每月有保養費收就得啦。 [/quote]


師傅,你無去做保養?
係自己蛇左去唔知邊處,為自己補獲,體諒。
但如果係公司叫你去,別處做野,而不能做保養(出現)。
而係Log book偽做文件,我只會笑你傻忍仔,出左事,真的會坐監的!
[attach]6812172[/attach]

一風堂 2017-5-3 16:51

[quote]原帖由 [i]以馬忤斯[/i] 於 2017-5-3 01:31 PM 發表 [url=http://www.discuss.com.hk/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60676762&ptid=26622070][img]http://www.discuss.com.hk/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師傅,你無去做保養?
係自己蛇左去唔知邊處,為自己補獲,體諒。
但如果係公司叫你去,別處做野,而不能做保養(出現)。
而係Log book偽做文件,我只會笑你傻忍仔,出左事,真的會坐監的!
  [/quote]


D組長心知肚明抹唔到油但佢地炸唔知。我地唔去老作返D日子落簿。公司收唔倒保養費的。

以馬忤斯 2017-5-3 17:01

[quote]原帖由 [i]一風堂[/i] 於 2017-5-3 04:51 PM 發表 [url=http://www.discuss.com.hk/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60686989&ptid=26622070][img]http://www.discuss.com.hk/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D組長心知肚明抹唔到油但佢地炸唔知。我地唔去老作返D日子落簿。公司收唔倒保養費的。 [/quote]


食得咸魚抵得渴,我只是溫馨提示師傅你姐!
條命係你自己,偽做文件,刑事來的,台灣k仔有版你睇,算我厚多士![attach]6812969[/attach]

一風堂 2017-5-3 17:04

[quote]原帖由 [i]以馬忤斯[/i] 於 2017-5-3 05:01 PM 發表 [url=http://www.discuss.com.hk/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60687594&ptid=26622070][img]http://www.discuss.com.hk/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食得咸魚抵得渴,我只是溫馨提示師傅你姐!
條命係你自己,偽做文件,刑事來的,台灣k仔有版你睇,算我厚多士! [/quote]


多謝提醒。但又可以點

以馬忤斯 2017-5-3 17:07

[quote]原帖由 [i]一風堂[/i] 於 2017-5-3 05:04 PM 發表 [url=http://www.discuss.com.hk/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60687733&ptid=26622070][img]http://www.discuss.com.hk/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多謝提醒。但又可以點 [/quote]


前路在你手!自己決定啦!
六合彩期期未必有人中!
但終會有人中。

[[i] 本帖最後由 以馬忤斯 於 2017-5-3 05:13 PM [url=http://www.discuss.com.hk/android][img=100,23]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androidD.jpg [/img][/url] 編輯 [/i]]

610更 2017-5-4 12:05

[quote]原帖由 [i]以馬忤斯[/i] 於 2017-5-3 05:01 PM 發表 [url=http://www.discuss.com.hk/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60687594&ptid=26622070][img]http://www.discuss.com.hk/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食得咸魚抵得渴,我只是溫馨提示師傅你姐!
條命係你自己,偽做文件,刑事來的,台灣k仔有版你睇,算我厚多士!6812969 [/quote]
做得依行,條路係難行,你情我願,明知刑責大,都要做?路係自己選擇!香港不是北韓!

以馬忤斯 2017-5-4 12:09

[quote]原帖由 [i]610更[/i] 於 2017-5-4 12:05 PM 發表 [url=http://www.discuss.com.hk/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60732380&ptid=26622070][img]http://www.discuss.com.hk/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做得依行,條路係難行,你情我願,明知刑責大,都要做?路係自己選擇!香港不是北韓!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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乜香港得一間電梯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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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2011lif佬給署長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