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家懷舊的名錶 2023-12-1 05:33
證人2
11. 黃,即證人2,已任職銀行銷售員十年,負責處理銀行及信用卡戶口開戶。他不認為自己對投資有認識,因他沒有相關牌照。於2014年6月,他曾在臉書上為證券公司東主推銷債券。
12. 證人2於2013年認識上訴人,經後者介紹參與了跟[u]加[/u][u]昇[/u]有關的投資,但最終承受了虧損。
13. 於2014年6至9月期間,上訴人說其男朋友(被告2)正在藝人[u]黎[/u]的公司任職高層職員、與[u]黎[/u]很熟絡。同年9月,上訴人說[u]黎[/u]有與股票相關的投資(「計劃」)、和她已把金錢交給[u]黎[/u]作該投資,並問證人2有否興趣參與。由於證人2曾因上述上訴人介紹的投資損失金錢,而他又不知道「計劃」的詳情,所以當時對之沒有興趣。同年9至12月期間,上訴人說被告2經常與[u]黎[/u]聚餐。
14. 於同年12月,上訴人對證人2說[u]黎[/u]與北京的關係很好和有可靠消息、[u]陳[/u]交給[u]黎[/u]投資的600萬元已升值至1800萬元、[u]陳[/u]已提走本金並讓餘款繼續滾存、和[u]周[/u]也投入了140萬元在「計劃」。證人2也看到有姓名和頭像與藝人相同的人士在被告2的臉書帳號留言。證人2對「計劃」產生興趣,並問上訴人他可否參與。上訴人說可以,回報是二至三倍,但每三個月才能提取資金一次。證人2問如何付款,上訴人把自己的銀行戶口號碼交給證人2。上訴人亦說會把所有參與者的資金交給被告2轉交[u]黎[/u],而[u]黎[/u]將在12月10日離港。於12月9日,證人2把港幣十萬元存入上訴人戶口。
15. 於2015年3月,證人2問上訴人「計劃」的情況,上訴人說找不到[u]黎[/u],但叫證人2不用擔心。同年3至6月期間,證人2再向上訴人查問,後者說[u]黎[/u]只是太忙才未能提取資金,叫證人2不用擔心。其後證人2看到上述證人4在臉書的聲明,懷疑被騙,於是報警。證人2從未收回該十萬元資金。
16. 證人2同意上訴人未曾提及「計劃」的具體情況、風險、收費、和如何查看或終止等。他關心能否取回本金,而非如何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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