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hrischris 2007-12-16 01:47
[size=3][b]由於網上留言亦會用作起訴,受法律所規管,敬希各位不要以身試法!
[/b][/size][b][color=blue][size=4]引用王兄的勸戒:[/size]
[/b][/color]
QUOTE:
[size=3][color=blue]雖然我們只在網上發言
很多人可能覺得不必負責
因為盡可再登記一個新戶口重新玩過
但其實某些會影響到公眾的發言是違法的
希望所有會員可以在發言之前想清楚
不要以身試法[/color][/size]
[size=4][color=red][b][color=black]重要聲明[/color]: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於有關情形下,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香港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b][/color][/size]
[[i] 本帖最後由 cc.chrischris 於 2007-10-8 02:04 AM 編輯 [/i]]
cc.chrischris 2007-12-16 01:50
n[b]網上留言受《誹謗條例》規管[/b]
轉自蘋果日報
[url=http://www1.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70819&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0044329]http://www1.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70819&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0044329[/url]
[size=3][color=royalblue]討 論 區 留 言 涉 誹 謗
網 站 被 要 求 「 交 人 」
【本 報 訊 】 本 港 熱 門 聊 天 室 「 香 港 討 論 區 」 13 名 網 友 , 被 指 在 聊 天 室 發 佈 言 論 , 涉嫌 誹 謗 本 地 一 間 物 流 公 司 及 四 名 相 關 人 士 , 物 流 公 司 昨 入 稟 高 等 法 院 , 要 求 法 庭 頒令 香 港 討 論 區 披 露 網 友 身 份 、 涉 嫌 誹 謗 留 言 的 發 送 資 料 及 瀏 覽 紀 錄 。
原 告 包 括 優 X 埃 國 際 物 流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鄭 X 覺 、 鄭 X 倫 ( 譯 音 ) 、 鄧 X 怡 及 蕭 X 杰 ( 譯 音 ) , 被 告 為 香 港 討 論 區 。
原告 在 入 稟 狀 指 出 , 香 港 討 論 區 13 名 網 友 包 括 「 我 係 X 哥 」 、 「 阿 X 」 及 「 細 X 個」 等 , 於 今 年 6 月 26 日 至 7 月 1 日 期 間 , 在 香 港 討 論 區 的 聊 天 室 張 貼 共 18 則 涉 嫌誹 謗 的 留 言 , 有 關 留 言 有 損 原 告 之 聲 譽 。
要 求 披 露 身 份
原告 現 要 求 法 庭 頒 令 香 港 討 論 區 披 露 13 名 網 友 的 身 份 , 包 括 電 郵 地 址 、 傳 訊 途 徑 及個 人 資 料 等 , 以 及 18 則 誹 謗 留 言 的 連 線 紀 錄 和 瀏 覽 人 次 紀 錄 , 如 果 香 港 討 論 區 沒有 擁 有 該 等 資 料 , 則 必 須 以 誓 章 形 式 交 代 理 由 。
案 件 編 號 : HCMP1563/07[/color][/size]
cc.chrischris 2007-12-16 01:50
n[size=12px][b]網上留言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b]
轉自星島日報:
[url=http://www.singtao.com/index_archive.asp?d_str=20070511&htmlpage=main&news=0511ao08.html]http://www.singtao.com/index_archive.asp?d_str=20070511&htmlpage=main&news=0511ao08.html[/url]
[size=3][color=royalblue]經 紀 網 上 發 鹹 相 罰 款 五 千
涉 將 成 人 性 交 照 上 載 互 聯 網 的 經 紀 胡 X 偉 , 昨 上 庭 認 罪 。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地產經紀將八張成人性交色情照片,放在互聯網討論區的超連結,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在深水埗住所被捕,他坦言不知這行為觸犯法紀,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罰款五千元,成為首名通過互聯網超連結發布淫褻物品被定罪者。警方希望今次案例起警惕作用。
在互聯網發布淫褻照至超連結,而成為首名被控男子胡X偉(四十八歲),承認一項於去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深水埗家中發布八張淫褻照片罪名,昨被判罰款後,與友人離開法庭時拒絕作任何回應。
案情指,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影視及娛樂事務處收到巿民投訴,指在uwxnts討論區有色情物品,該處就投訴作出調查後,發現色情照片屬於第三類別
色情物品,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於是將個案轉介警方跟進。
[color=sandybrown]警方事後向該討論區的職員作出查詢,職員承認討論區伺服器設置本港,並在討論區的「成人貼圖區」一個留言內,發現八條含有色情照片的超連結,並提供有關網際協議地址(IP ADDRESS)。
[/color] 今年三月十四日,警方申請得手令到被告家中搜查及將其拘捕,
被告警誡下坦言﹕[color=sandybrown]「[/color][color=sandybrown]阿SIR,我上載這些色情照片到UWXNTS.COM,但我不知道這是犯法。」[/color]並承認用家中電腦以「Fireman1324」網名在討論區登記成會員。
被告昨提堂時認罪,並透過律師求情指,自己為地產經紀,從無案底,月入二萬四千元,與女友、女友三歲兒子同住,而該批超連結其實連結至外國的網站,張貼在討論區純粹為與網友分享,亦沒涉及兒童或動物,因為對法律認識不深,故而誤墮法網,當中他亦沒經濟得益,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經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發放圖片內容不涉及變態,所以判處被告罰款五千元。另涉案UWXNTS討論區,昨亦已刪除「成人貼圖區」,但仍有可進入該網站的成人色情影片。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周七根表示,尊重法庭判決,希望巿民提高警惕﹕[color=sandybrown]「[/color][color=sandybrown]事件顯示,如果有一些香港網站轉載淫褒物品,也是觸犯香港法例,在現實生活不應做的事,在互聯網上也要小心考慮。」
根據法例,以任何形式發放色情物品都屬犯法,任何人干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案件編號﹕觀塘刑事三○七五——二○○七。
[/color]
2007/5/11[/color][/size]
[/size]
cc.chrischris 2007-12-16 01:51
[b]網上留言受《刑事罪行條例》規管[/b]
轉自yahoo新聞及明報專訊:
[url=http://hk.news.yahoo.com/060922/12/1tiik.html]http://hk.news.yahoo.com/060922/12/1tiik.html[/url]
[size=3][color=royalblue]欲襲「迪迪尼」網民被捕 自稱真主教恐怖分子 盼學製炸彈
(明報) 09月 23日 星期六 05:05AM
【明報專訊】一名自稱「真主教恐怖份子」的網民,早前在網上討論區留言,公開徵求製造炸彈方法,聲言打算向「迪迪尼」發動「自殺式襲擊」。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調查組接報後展開調查,
懷疑有人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前晚在九龍灣將該名21歲網民拘捕。
搜獲兩部電腦 無製炸彈材料
警方前晚在九龍灣將該名男子拘捕,行動中檢獲兩部電腦,但現場並無搜出製造炸彈工具材料。
被捕網民前晚起被警方扣查,案件繼續由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調查。
警方發言人表示,被捕的男子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中「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屬嚴重罪行,違例者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監20年。[color=sandybrown]發言人提醒市民,要明智及合法地使用互聯網,並強調所有在現實世界裏適用以防止罪案的法例,亦適用於網上世界。
[/color]圖爆炸危害生命罪 可囚20年
對於警方拘捕該名網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質疑,警方是否掌握足夠的證據進行拘捕行動。他解釋,警方要有合理懷疑有罪行發生,才應該進行拘捕行動,以本案而論,警方單憑網上幾句留言,未發現有實際製彈步驟,難以推定有人企圖製造炸彈發動襲擊。
他表示,警方應考慮先以跟蹤方式,了解疑人是否有為製造炸彈準備,才再決定是否拘捕有關人士。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則表示,要起訴罪犯企圖犯罪,檢控當局要證明當事人已進行了相當步驟,準備犯案。她說,理論上,[color=sandybrown]在網上世界犯罪,面對的法律與現實世界相同[/color],不過,由於網上言論實際上可能更容易鼓動他人犯法,故執法當局以較小心的態度處理是可以理解,「不能說是警方欠缺幽默感」。她說,自日前「快閃強姦黨」發起人被法庭定罪後,若同類的網上暴力語言事件再次發生,當局為回應公眾,可能會進行監管,到頭來網上言論空間可能收窄,社會要共同付上代價。
有網民回應製炸彈方法
自稱為「真主教恐怖份子」的網民,8月26日在網上討論區「香港討論區」(discuss.com.hk)留言﹕「在座有冇人識整炸彈……我想炸迪迪尼……唔該。」他又表示有意向「迪迪尼」發出「自殺式襲擊」。另一名網民於9月3日回覆,簡介了「硝酸甘油」、「TNT」及「C4塑膠炸彈」3種炸彈的特性,並詳細講解硝酸甘油炸彈的製法。該留言之後已被刪除。[/color][/size]
cc.chrischris 2007-12-16 01:51
[b]網上留言 「有違公德」亦可裁定罪成[/b]
轉自yahoo新聞,星島:
[url=http://hk.news.yahoo.com/060920/60/1tdwi.html]http://hk.news.yahoo.com/060920/60/1tdwi.html[/url]
[size=3][color=mediumturquoise][color=royalblue]男子組「快閃強姦黨」罪成
(星島) 09月 21日 星期四 03:30AM
(綜合報道)[/color]
[/color][/size][size=3][color=royalblue]食肆東主因在網上留言,廣邀男網友加盟「快閃強姦黨」,昨被裁定兩項作出[color=sandybrown]有違公德的行為罪名成立[/color],成為本港首宗互聯網言論入罪的案件﹔區院法官陸永康指,互聯網容易聚集志同道合人士,將幻想付諸實行恐怖罪行,被告行徑除令網友噁心,更有違現今社會的道德觀。
被判兩項有違公德行為罪成的被告陳X明(四十二歲),繼續暫准以兩萬元保釋至十月四日判刑,期間等候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完成。辯方大律師鄭從展指,被告暫未考慮就定罪提出上訴。
因開玩笑惹禍的陳X明,開庭前以笑容滿面拒絕記者提問,當問及他心情如何時,他更扮出鬼臉回應﹔他步入犯人欄後,隨即收起笑臉,神情緊張。至聞得罪名成立後,更雙眼通紅,並以案件未完,拒絕發表意見。
區院法官陸啟康在裁決中指,互聯網是一個「奇怪世界」,不能排除被告真的只是「開玩笑」,「邀人組黨」只是其無聊、天馬行空的想像,他可能欲引起討論,從回應中得到滿足感,加上被告被捕後曾登道歉啟事等,故接納被告沒意圖真的組黨。
惟法官續稱,[color=sandybrown]就算被告沒意圖付諸實行[/color],邀請他人參與強姦的[color=sandybrown]行為實有違一般人的道德標準[/color],沒有一名正當的人能容忍被告所提議進行可怕的強姦。加上被告[color=sandybrown]言[/color][color=sandybrown]論非私人對話,而是在一個屬公眾平台的網上留言版[/color],更會牽涉首次接觸、不熟識「網上文化」的人﹔任何常人見到涉案訊息,不單感到震驚、厭惡,更覺激憤,就連辯方女證人中大碩士黃偉莊對該提議,表示感可怕、噁心。
法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只是「開玩笑」,於「互聯網文化」中網友會視整件事為「玩笑」、「吹水」,反之案發當日被告兩度發布有關訊息,表達自己享受、期望犯罪,可見他對計畫認真,而很多網友以強烈的字眼,表達對計畫感噁心,更有人指已報警,而一網友亦以電郵方式,私下接觸被告查問計畫,可見有網友沒將之視為玩笑。
法官又指,令人憂慮的是互聯網為聚集共同嗜好者的平台,恐怕被告的「邀請」會促成其他「志同道合」之士結黨,將被告的幻想付諸實行,即使有關訊息發布於「Gossip」留言版內,仍無減其嚴重性。[color=sandybrown]「[/color][color=sandybrown]有違公德」罪名來自一條古老法例,至今仍適用,故裁定被告罪成[/color]。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九六——二○○六。[/color][/size]
cc.chrischris 2007-12-16 01:52
[b]轉自 若缺齋老人
[/b][size=3][color=royalblue][color=mediumturquoise]互聯網與現實[/color]
如大家所知,香港實行所謂普通法。其實世上無絕對普通法、亦無絕對成文法,大多數法律都係在這兩極中的某一點,只係香港偏向普通法一方而已。即使是「普通法地區」如英國、香港一樣有大量法律條文,但案例的採用令法律運行得更加靈活,除對不同情況可更易作出調整外,亦更能追上日新月異的社會情況。但在角色上議會(英國為國會,香港則為立法會)才是立法機構,法庭只是對前者所立法例作出詮釋,其本身並無立法功能。
我們當然不能期望立法會裡尊貴的議員能對步伐驚人的互聯網發展及時制定相應法例,但這絕非表示互聯網能成為「法外之地」。[color=sandybrown]無論英國還是香港法庭對互聯網的態度是「視為與現實世界無異」,即在互聯網上完成的合約跟現實中的合約無異、在現實中能招致法律責任的言論、行為在網上發生亦有同等責任[/color],其中後者的經典案例HKSAR v. CHAN Sek Ming Johnny(即「網上快閃黨」)判決書第36段說得非常明白:
「既然互聯網與其他媒介如報章、書籍等在作為大眾通訊工具功能上一般無二,恕我們難以將網上發表的言論置於法網之外。」
("Further, like other media such as newspapers and books, internet is a public forum and so there is no reason why the offence is not applicable to messages published on the internet.")
當然大多數情況下論壇都會保障版友的私隱,但當差佬叔叔要求協助調查甚至法庭頒令,對法治的尊重理應凌駕其他利益之上,
[color=sandybrown]切勿以為網絡虛幻難尋而越法律界線[/color]。[/color][/size]
cc.chrischris 2007-12-16 01:52
[color=#f4a460]特別鳴謝:
[/color][b]~☆毛毛大師☆~,若缺齋老人,mogulhongkong,colourwolf1,深紫色.天堂鳥提供文章及法律資料[/b]
[size=3][color=royalblue]香[/color][/size][size=3][color=royalblue]港被譽為世界最自由的地方之一。但即使再放任的法制,總不會有「絕對的自由」存在(有關哲學層面請見下文附錄)。當超級一定界線,自由再不是行為過份者開脫責任的理由。
在香港界定誹謗的法律條文為《香港法例》第二十一章《誹謗條例》,有興趣的朋友可參考:
[url=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url]
[color=sandybrown]要令誹謗指控成立,一般要滿足三個條件:[/color]
[color=seagreen]1) 帶有誹謗性言論 (must be a defamatory statement);[/color]
[color=darkorchid]2) 該言論須針對原告 (must have reference to the plaintiff);[/color]
[color=mediumturquoise]3) 該言論須已被公開 (must be published to third party)。[/color]
[color=seagreen]1) 帶有誹謗性言論 (must be a defamatory statement)[/color]
何謂誹謗性言論?根據Youssoupoff v Metro-Goldwyn-Mayer Pictures Ltd. (1934)一案中Scrutton LJ所言「誹謗性言論者,為所言之不實有損其名聲於大眾眼中之謂也!」(a false statement about a man to his discredit - the gist of this tort is that the statement of the defendant must lower or tend to lower the reputation of the plaintiff in the eyes of right-thinking people in the community or society.)。因為若言論若能令「社會上一般人」(right-thinking people in the community or society)對被告名譽觀感有損已能作出指控,故範圍之大往往令人眼界大開,例如號稱港大百年史上最英俊的教授張五常在Cheung Ng Sheong Steven v Eastweek Publisher Ltd & Anor (1995)中,控告對方報導老張因婚姻問題而走堂避見學生。老張所告不是有關婚姻問題,而是無中生有的「走堂」有損他作為教授的專業名譽,結果一言令被告出血二百四十萬。
別以為「輕描淡寫說兩句」便能置身事外,在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MO Man-chung and another (1999)中毛孟靜在節目中說:
「Uh法律吓,你傳媒梗係要守法嘅啦,咁但係吓吓人地即嘅係咁倚提到吓你,你都話好唔滿意,話要告你,咁即係好似想嚇人叫人收聲咁喎。」
("Uh, the law, you media must abide by the law, but if every time other people mention about you only incidentally you then say you are not satisfied and want to sue, this is akin to frightening people into keeping their mouths shut".)
結果因這句似是批評的說話毛孟靜被高等法院判負有責任。雖然在終審庭以Fair Comment(見下文)為由打甩,但已是險死還生:終審庭的法律開支非同小可,而且不是人人都會如此幸運。
[color=#9932cc]2) 該言論須針對原告 (must have reference to the plaintiff)[/color]
若是有言論說:「若缺齋老人點點點點點...」當然非常易明那是針對本豬而來,但網上見最多的會變成「若XXXX」又或「那又肥又醜又笨的豬」算不算針對本豬?
當滿足一個條件:答案是「有可能」:關鍵是從言論中能否令普通大眾(Reasonable People)知你所指是誰,例如在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v Hong Kong Daily News Ltd. & Anor (1997),被告人雖並非以原告全名"The Sun Newspaper Group"而只用"The Sun Group",亦被判足以令人明白內容所指為原告而須負上責任,在Morgan v Odhams Press Ltd. (1971)中甚至認為只要內文能令人想到所指何人,即使完全沒有原告人名字的一點痕跡亦可成立...簡單而言,當閣下言論能令人聯想到目標人物時,可不要以為一句「我都冇提佢個名」、「我都唔係講佢」便能脫身。
不過有一點非常有趣:若目標人物是一「類」人時誹謗未必成立,例如在Eastwood v Holmes (1858)的原則下,本豬說「中大女生全都醜得嚇人」,單一中大女生可不能以此找本豬晦氣(「醜得嚇人」能否算是defamatory statement是另一問題,但即使假設成立,以這一句而言可用Justification輕易脫身,見下文);但須注意的是,當將範圍收窄如「中大崇基學院小橋流水隔離那座宿的宿生今屆宿生會...」情況便完全不同,在Bjelke-Petersen v Warburton & Burns (1987)中,當提到"this government corruption...ministers have their hands in the till"令對象收窄至一班閣員,令"must have reference to the plaintiff"這一條件得以成立。
[color=mediumturquoise]3) 該言論須已被公開 (must be published to third party)
[/color]
關於網上言論這一點最易搞:從Investasia Ltd. & Anor v Kodansha Co Ltd. & Anor (1999)中已定在網上發表已完全符合需求。[/color][/size]
cc.chrischris 2007-12-16 01:56
[b]【轉帖】東方報業控U want s討論區誹謗 促交出「TheOne88」用戶個人資料[/b]
[font=Arial][size=2][color=navy]轉自:[/color][/size][/font][url=http://hk.news.yahoo.com/071006/12/2h0qw.html][font=Arial][size=2][color=navy]http://hk.news.yahoo.com/071006/12/2h0qw.html[/color][/size][/font][/url][size=3][color=royalblue]
東方報業控U want s討論區誹謗 促交出「TheOne88」用戶個人資料
(明報) 10月 07日 星期日 05:10AM
【明報專訊】聲稱擁有280萬名會員的本地網站U want s ,昨被東方報業集團入稟控告誹謗。東方報業同時要求u want s公開其中一名用戶的姓名、電話及IP地址等個人資料。東方報業在入稟狀中指出,U wants其中4個討論區於上周六發放惡意中傷原告的言論,要求U want s就該等誹謗言論對東方報業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並要求提供一名用戶的個人資料。
入稟控告U want s Co. Limited的原訴人,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入稟狀指被告經營的網站U want s.com,其中4個討論區於上周六(9月29日)刊載中傷及誹謗原告的言論,要求法庭勒令被告賠償,並禁制被告或任何導致言論發表的相關人士,再發表類似中傷東方報業集團的言論。原訴人又要求被告公開其中一名以「TheOne88」為用戶名稱的個人資料,包括其姓名、電郵地址、身分證號碼、IP地址等。
u want s受歡迎 會員逾280萬
入稟狀未有具體引述涉嫌誹謗的言論內容;昨日記者在u want s討論區上,已找不到TheOne88發表的留言。
U want s是本地受歡迎的網上討論區之一,提供多個主題討論版面,如手機、學術、時事,甚至「吹水」版,供網友聊天討論。U want s聲稱其討論區自03年創辦至今,已累積280萬名會員,每日有超過50萬人瀏覽。U want s近年亦人氣急升,並推出電視廣告加強宣傳。記者昨日嘗試透過不同途徑聯絡該公司,但至截稿前,該公司仍未有回覆。
【案件編號﹕HCA2110/07】[/color][/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