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貸款須知 二零二零年八月
III. 《接受利益公告》一般許可範圍內的貸款
「行政長官已藉《接受利益公告》給予一般許可,准許公務員向某些貸款來源和在某些指定情況下借款。公告給予的一般許可包括(a)《接受利益公告》界定的親屬作出的貸款 見附錄 C(b) 公務員以私人名義向私交友好借取的款項,每次不得超過 3,000元,並且必須在30天內清還,而該私交友好並非該員在同局/部門工作的下屬,與該員所屬局/部門亦無公事往來;(c) 公務員以私人名義向其他人士借取的款項,每次不得超過 1,500元,並且必須在30天內清還,而該人並非該員在同局/部門工作的下屬,與該員所屬局/部門亦無公事往來」
資料來自公務員事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