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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轉載] 盧永雄 - 挑戰國安委決定才是「越權無效」|巴士的點評
#1
發表於 2023-4-24 09:24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將於9月開審,黎智英的一方原本打算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但被拒,黎智英日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稱香港國安委指Tim Owen代表黎智英會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入境簽證,黎智英的一方認為有關決定「越權」,要求法院撤銷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這單司法覆核官司富爭議性。一般的司法覆核有兩個相關的理據,一是越權無效(ultra vires),即政府機構作決定時,超越了她的權力範圍,所以其決定無效;二是違反自然公義(violation of natural justice),意指政府在作決定時,沒有給予足夠機會讓受影響的持份者作出申訴和辯解。
《香港國安法》第14條清楚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內地有評論指「香港的法院但凡受理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無論司法覆核的結果是支持還是駁回,都是越權的表現,都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原意。」
另一個相反觀點是,人大常委會將《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是容許香港以普通法的方式對《香港國安法》予以實施,這是一國兩制的延伸。
要解答這個問題,要從最基本的香港憲制地位出發。《香港國安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所屬的人大常委會制定,是中央直接制訂的法律。而香港法院只是一個地方法院,無權挑戰中央制定的法律,包括:
一、特區法院不能對《香港國安法》作違反《基本法》的違憲審查,特區法院並無這種權力,若進行違憲審查本身就是越權。
二、特區法院不能質疑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因為香港國安委是中央直屬機構,特區法院無權挑戰中央機構的決定。
三、特區法院不應受理對香港國安委的決定的司法覆核,否則法院本身才是越權。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417/20230422/1024229/專欄-盧永雄-挑戰國安委決定才是-越權無效-巴士的點評
有人拿西九高鐵站一地兩檢的安排,認爲安排並無抵觸基本法,才下交香港特區立法。但之後香港的法院仍開庭審訊,審查該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
和1999年,終審法院在吳嘉玲居港權一案, 來挑戰筆者的說法, 說成是香港法院早已建立對人大決定作出審查的權力.........。
但這些人忘記了那兩件事是未有國安法前, 法院的越權行為, 正因為香港法院的無法無天, 助長了黃人的無法無天去玩弄法律, 自立了國安法後, 這些無法無天的行為都要降服在國安法之下。
所以, 今後特區法院不能質疑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因為香港國安委是中央直屬機構,特區法院無權挑戰中央機構的決定。
[ 本帖最後由 劉婕 於 2023-4-24 14: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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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23-4-24 13:59
問題係中央並無推翻1999年的判決,即是判決到今日仍然有效,所以先令香港法院有機可乘
中央應該出人大命令,宣佈1999年終院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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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主 發表於 2023-4-24 15:05
引用:原帖由 傷心尋回犬 於 2023-4-24 13:59 發表
問題係中央並無推翻1999年的判決,即是判決到今日仍然有效,所以先令香港法院有機可乘
中央應該出人大命令,宣佈1999年終院判決無效 1999年兩宗案件涉及共約五千名申請人,當中選出了 24 名申請人作為代表,以便就法律爭議點作出裁 決。終審法院同時亦就第三宗涉及李淑芬一人的案件進行 了聆訊。有關訴訟涉及《基本法》第 22(4)及 24(2)(3)兩項 條文。第 22(4)條規定㆗國其他㆞區的人進入香港須辦理批 准手續,第 24(2)(3)條則把香港居留權賦予《基本法》第
24(2)(1)或 24(2)(2)條之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 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1999 年 1 月 29 日,終審法院在吳嘉玲及陳錦雅兩宗 案件中出生時其父母親其中一人享 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必須申請居權證,申請期間須留在香 港以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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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5千人可能已在港開支散業, 可居港人數已多了幾倍? 這個人數代表著什麼? 代表著大部份人居港過了幾個7年? 事實是已經落地生根了。
若果現在推翻當年的判決, 只會掀起侵害人權的軒然大波!
而且把這些人解回內地已的作用又是什麼呢?
相信這批人曾經回過鄉, 見証過老鄉個個富起來, 而自己在港搵食艱難, 只能住屈居在窩居裡, 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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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23-4-24 16:36
引用:原帖由 劉婕 於 2023-4-24 15:05 發表
1999年兩宗案件涉及共約五千名申請人,當中選出了 24 名申請人作為代表,以便就法律爭議點作出裁 決。終審法院同時亦就第三宗涉及李淑芬一人的案件進行 了聆訊。有關訴訟涉及《基本法》第 22(4)及 24(2)(3)兩項 條文。第 22(4)條規定㆗國其他㆞區的人進入香港須辦理批 准手續,第 24(2)(3)條則把香港居留權賦予《基本法》第
24(2)(1)或 24(2)(2)條之下的香港永 ... 需要推翻既係"法院有權審查人大行為有否違反基本法(違憲審查權)的一部份
但係該判決到今日仍然生效,即是中央自己都默認香港法院有權審查
既然法院無權審查,點解中央又不將此部份推翻?似乎現時違法的係中央自己,容讓香港法院僭越中央權力,法院行為其實已經屬於叛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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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23-4-2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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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係咁講, 愈令外國下調香港的司法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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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23-4-2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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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23-4-24 21:10
引用:原帖由 一個中國人! 於 2023-4-24 21:01 發表
就算“雙非”其實都係合法嘅,歐美國家唔好話落咗地係醫院生bb,就算係飛機上生bb,都可以得到飛機註冊國嘅國籍啦,宜家祗係係醫院名額度block咗雙非,法律上係合法嘅 雙非係釋法後先判,而人大亦表明判決與釋法有偏差,實際亦係一個非法裁決
釋法已講明父或母需為永久居民後,所生子女方有香港居留權,但係終審法院繼續無視釋法,作出違法裁決
重點係中央無對終審法院的違法裁決作出糾正,導致日後法院破壞政府施政,甚至向中央奪權
吳佳玲案終審法院對人大審查判決仍然生效,但中央仍然對此違法裁決置之不理,無去推翻所謂"違憲審查權"
將來法院繼續對國安法作出違法裁決,中央要點收科,肥佬官司案就已經係例子
[ 本帖最後由 傷心尋回犬 於 2023-4-24 21: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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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主 發表於 2023-4-25 09:24
引用:原帖由 傷心尋回犬 於 2023-4-24 16:36 發表
需要推翻既係"法院有權審查人大行為有否違反基本法(違憲審查權)的一部份
但係該判決到今日仍然生效,即是中央自己都默認香港法院有權審查
既然法院無權審查,點解中央又不將此部份推翻?似乎現時違法的係中央自己,容讓香港法院僭越中央權力,法院行為其實已經屬於叛變 當中有個共識---就是香港勞工不足已經多年了, 法院只是配合商界的需要, 去迫政府大開方便之門, 中央眼裡這不是死罪, 漸漸改進就行了!
若果涉及國安家安全才一舉把司法界清剿, 中央其實是被動還是主動, 到時自有分曉!
曱甴就讓牠們自我放逐到大陰帝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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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23-4-2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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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23-4-25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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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劉婕 於 2023-4-25 09:24 發表
當中有個共識---就是香港勞工不足已經多年了, 法院只是配合商界的需要, 去迫政府大開方便之門, 中央眼裡這不是死罪, 漸漸改進就行了!
若果涉及國安家安全才一舉把司法界清剿, 中央其實是被動還是主動, 到時自有分曉!
曱甴就讓牠們自我放逐到大陰帝國吧! 咁其實就係中央自己放棄對香港管治,容讓香港削弱中央權威都置之不理
依家的香港搞得像獨立國一樣,中央都要負起極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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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主 發表於 2023-4-26 09:28
引用:原帖由 傷心尋回犬 於 2023-4-25 12:32 發表
咁其實就係中央自己放棄對香港管治,容讓香港削弱中央權威都置之不理
依家的香港搞得像獨立國一樣,中央都要負起極大責任 香港是
浪子回頭金不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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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23-4-26 12:54
引用:原帖由 劉婕 於 2023-4-26 09:28 發表
香港是
浪子回頭金不換 但不需要搞得像蘇格蘭一樣,搞得中央只欠同意兩個字就真正獨立
其實港獨已經係偽命題,現時實際操作已經係獨立,只係黃黑硬要撕破面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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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23-4-26 13:30
吳嘉玲案唔關雙非事,是涉及港人內地非婚生子女的居留權,及港人內地出生子女是否可以馬上來港,不需排隊
呢單案有釋法,最後導致有人火燒入境處
而雙非,是莊豐源案,當時香港法律界晒馬(史上首次法官遊行)威脅政府,政府退縮,最後沒有釋法,造成雙非問題,最後到梁振英任內,用行政命令阻止內地人來港產子,雙非問題才解決
[ 本帖最後由 伍皓昌 於 2023-4-26 13: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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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23-4-26 14:11
引用:原帖由 伍皓昌 於 2023-4-26 13:30 發表
吳嘉玲案唔關雙非事,是涉及港人內地非婚生子女的居留權,及港人內地出生子女是否可以馬上來港,不需排隊
呢單案有釋法,最後導致有人火燒入境處
而雙非,是莊豐源案,當時香港法律界晒馬(史上首次法官遊行)威脅政府,政府退縮,最後沒有釋法,造成雙非問題,最後到梁振英任內,用行政命令阻止內地人來港產子,雙非問題才解決 但莊豐源案人大已經表明判決與釋法出現偏差,即是法院已經無依照人大釋法作出正確裁決,即是莊豐源案裁決實際係一個非法裁決。
返去吳佳玲案,判詞指法院有權對人大作出審查有否違反基本法,即所謂"違憲審查權",作為下級的終審法院本身無權對上級的人大作出審查,本身此部份亦係非法裁決,但中央對違法部份未有阻止。令整個判決到今日仍然生效,即是到今日為止,法院仍然有權非法地審查人大行為而不受法律追究
中央應該要明確推翻吳佳玲案關於"違憲審查權"部份係非法,並作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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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23-4-2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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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傷心尋回犬 於 2023-4-26 14:11 發表
但莊豐源案人大已經表明判決與釋法出現偏差,即是法院已經無依照人大釋法作出正確裁決,即是莊豐源案裁決實際係一個非法裁決。
返去吳佳玲案,判詞指法院有權對人大作出審查有否違反基本法,即所謂"違憲審查權",作為下級的終審法院本身無權對上級的人大作出審查,本身此部份亦係非法裁決,但中央對違法部份未有阻止。令整個判決到今日仍然生效,即是到今日為止,法院仍然有權非法地審查人大行為而不受法律追究
中央應該 ... 你講乜?
人大吳嘉玲案釋法內容, 根本與莊豐源案無關,
而人大對莊豐源案根本冇釋法, 又何來"人大已經表明判決與釋法出現偏差"?
只找到以下資料
政府沒有就此審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要求,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卻作出聲明,指「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七月二十日對莊豐源案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我們對此表示關注。」[43]。但是法工委並未進一步解譯其「不盡一致」之意思為何。
...........................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 不等於已進行釋法程序, 只表示人大對條文解釋與終審法院不同
釋法是有明確及規定程序要走, 由香港政府提出, ...但香港沒有提出, 人大也沒釋法, 也不構成非法裁決
如有釋法, 香港法院必需執行(等同吳嘉玲案)
[ 本帖最後由 伍皓昌 於 2023-4-26 15: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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